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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法律執業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事宜」提交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9.06.11

前言

  1. 因應在2009年5月25日委員會會議中的討論,尤其是律師會代表確認建議中有限合夥制只限於合夥律師因疏忽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消委會就上述議題重新作出以下意見。本意見書將取代消委會在2009年5月21日向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2. 消委會原則上不反對事務律師採用「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制度」 ("有限合夥制"),但大前提是消費者利益能獲得足夠保障。
     
  3. 然而,消委會察覺到在建議中的有限合夥制下,消費者利益未獲充分處理。
     
  4. 消委會理解到有限合夥制是為法律專業提供一個業務架構,向並無犯錯的合夥人,賦予有限法律責任的特權,以便將他們的個人資產豁除於因其他合夥人的疏忽行為而引致的申索範圍之外。
     
  5. 消委會亦注意到律師會於2009年3月29日致委員會主席信函("信函")之附件中的第二頁,提到建議中的有限合夥制並不是一個獨立法律個體,換言之,有限合夥將不能提出申索或被申索。
     
  6. 信函中的第四頁則提到一個於2008年5月展開有關有限合夥制的問卷調查。該信函指出「在回覆的事務律師行當中,有一部分為國際性事務律師行,它們對於在香港引入有限合夥制表示支持。」信函中沒有提及一般消費者較多聘用的本地事務律師行對此的支持程度。雖然如此,有限合夥的優勢以及其欠缺實質門檻的轉換程序相信會令它成為本地事務律師行一個吸引的選擇。其實由信函的附件中似乎已可略悉有限合夥制的轉換程序將會是簡易的 - 它既沒有規定律師行合夥人必須披露其財務狀況,也沒有要求成立有限合夥必須先得到律師會的批准。此外,它亦欠缺任何關於稅項上的附加規定。由此可見,建議一旦獲得通過,大多數本地事務律師行將可能會轉換成以有限合夥形式經營。

消委會的關注

消費者追償的機會

  1. 消委會所關注的主要問題,其中一項是事務律師行由普通合夥轉變為有限合夥所帶來的後果將會是:因一位合夥人之疏忽或失當行為而造成損失之風險,將由目前由合夥所承擔,而轉移至消費者身上。
     
  2. 在這制度的轉變下,因一位合夥人的疏忽而受影響的消費者,祗能夠向該位合夥人追討,而不能像現時般,可以向律師行內任何一位或所有合夥人追究。由於建議中的有限合夥並不是一個獨立法律個體,消委會質疑受影響的消費者能否向它追討賠償。因此,事務律師行由普通合夥轉變為有限合夥將可能會減低消費者的獲償機會。
     
  3. 消委會明白到現行的專業彌償計劃("該計劃")就確保在疏忽申索中從有限合夥中的失責合夥人獲取賠償方面,對消費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4. 然而,據消委會理解,彌補額仍會依舊以每宗申索港幣一千萬元為限。在現行的普通合夥制度下,一名消費者在因合夥人的疏忽作為而追討超出彌償限額而未獲清償的裁定賠償餘額時,是可向任何或所有合夥人追討的。
     
  5. 有限合夥制將會減低在疏忽索償中消費者可獲取超出彌償限額而未清償的餘額之機會。在失責的合夥人無力清償申索或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討回的機會尤為渺茫。
     
  6. 消委會亦注意到上述法定彌償的限額自1994以來維持不變。消委會質疑目前的限額是否還足夠應付目前的需要。例如,物業價格自1994年以來上調不小,而 不少數量的交易,涉及的物業價值動輒超過一千萬。我們認為若施行有限合夥制,該計劃應予檢討,以確保使用法律服務的消費者之利益,得到足夠保障。
     

承受風險方面之不公平

  1. 另一方面,一般使用法律服務的消費者較多信任有關事務律師的全體合夥人而非某一合夥人。通常他們給轉介予法律文員或助理律師為其提供服務,至於哪一位合夥人將處理或督導其個案,他們未必知曉;更遑論合夥人的專業能力和償還申索的經濟能力。他們一般都沒法選擇哪一位合夥人為其提供服務。他們會認為自己是光顧該合夥而非某一位合夥人。
     
  2. 相反,合夥內的合夥人則應該彼此熟悉。他們有足夠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合夥及對方是否值得信任,而使用法律服務的一般消費者卻無從掌握到合夥人能力。
     
  3. 為了盡量減低在有限合夥制下,沒法討回失責合夥人疏忽所產生損失的風險,消費者可能須要確定經辦合夥人是否「身家豐厚」。但是,我們實難以預期消費者會有任何途徑查究經辦合夥人的財政能力。
     
  4. 因此,若要消費者去承擔因失責合夥人的疏忽而產生損失之風險,是不公平的,而事實上此等風險一向是整體合夥人所承擔的。
     

消費者的選擇

  1. 現時,在考慮專業疏忽方面的追償機會,消費者會覺得合夥較獨資經營的穏妥。消委會關注到若有限合夥制施行,消費者的選擇將受到限制。正如上文所提及,有限合夥可能成為事務律師行的主流經營模式。在此情況之下,消費者除了使用有限合夥的服務之外,並別無太多選擇。然而,在承擔法律責任方面,合夥跟獨資經營的將沒多大分別。
     

無限責任架構的摧毀

  1. 從上述2009年3月24日律師會致委員會主席的信函中,得悉有建議成立另一有限責任機制 - 律師法團,目的是讓獨資經營的律師可選擇轉變為有限責任個體。
     
  2. 這令消委會關注到作為數百年來理想地保障消費者利益的無限責任架構,其能發揮的作用將所餘無幾。
     

對專業及道德表現的影響

  1. 此外,消委會亦憂慮當共同和各別責任制被取代後,合夥在監察其成員之專業道德操守及工作質素方面的積極性將會降低。
     
  2. 我們覺得普通合夥制的共同及各別責任原則,可確保合夥人在合夥事務上與其他合夥人及合夥僱員保持直接的利害關係。這將有利於確保專業道德操守和專業責任得以體現。
     

結論

  1. 消委會根據現階段所得的資料,建議下列各項應予以考慮:
    (i) 提高現行之法定彌償限額或規定有限合夥必須投購加額保險;
    (ii) 使有限合夥成為一獨立法律個體及須要為其成員的失當行為與不作為承擔同等程度的法律責任;
    (iii) 制定有關有限合夥須保存資產以備供消費者提出申索的條例;
    (iv) 有限合夥須向消費者作出充足的披露,讓他們能夠自行評估聘用有限合夥的風險。
     
  2.  消委會正期望一個適當地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確保法律專業遵行高度專業及道德規範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