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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對《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草案》的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8.02.23
  1. 消委會樂於就《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供意見。
     
  2. 消委會支持引入生產者環保責任計劃,使各方都能分擔減少使用、回收、循環再造和適當處置廢物的責任,因此消委會歡迎製訂法律框架以便能在香港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
     
  3. 現階段只有塑膠購物袋列明被納入《條例草案》的規管。塑膠購物袋佔都巿廢物的比率很細小(約3%),雖然引入塑膠購物袋徵費預期只能減少很小部分都巿廢物,但此舉可向公眾及業界顯示政府對減少廢物的決心。消委員相信只要政府監察塑膠購物袋徵費的實行情況,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對公眾及業界的影響評估分析,塑膠購物袋徵費的經驗將有助政府將法律框架延伸至其他產品上,擴大減廢的效果。
     
  4. 《條例草案》對登記零售商就提供塑膠購物袋、收取費用、呈交申報、繳付徵費和備存紀錄加諸限制和責任,在缺乏誘因或強制的情況下,零售商可能不願遵從這些繁重要求。但《條例草案》第193)條的字眼似乎是建議登記為自願性質。如這屬實,政府將須考慮如何鼓勵零售商登記,使有關措施能有效推行。
     
  5. 根據《條例草案》,每個塑膠購物袋的徵費將由登記零售商繳付給政府。雖然建議的每個塑膠購物袋徵費$0.5似可接受,消委會希望有關的登記零售商不會把因為徵費而涉及的額外成本直接轉嫁給消費者,因為根據《條例草案》附表4所列的涵義,訂明零售商應為有相當營業規模者,應有能力承擔相關的成本。此外,收集到的徵費須有清楚的交代,並可見投放於環保教育或減少廢物方面。
     
  6. 要取得公眾支持,必須推行全港性宣傳及推廣,開展教育性及社會認知活動,以維持積極減少廢物的動力。
     
  7. 在《條例草案》推展至塑膠購物袋以外的其他訂明產品前,政府可投放資源,促使入口商、零售商和業界提供收回產品或包裝的設施,方便收集廢物,及令循環再造的程序更簡易。
     
  8. 為鼓勵更環保及負責任的行為,尤其在街巿和其他業務範疇,須繼續鼓勵及確認自願實行的減廢措施, 例如減少多重包裝(如月餅製造商)及採用單一物料,方便物料較易再做。
     
  9. 在公眾地方、住宅、商業或工業區內,在可能範圍內增設各類廢物收集箱,鼓勵廢物分類。此外,指導廢物管理公司和垃圾收集員分開處理塑膠和其他性質的單一物料,方便再做以減少運送至堆填區物料的數量。
     
  10. 當《條例草案》實施時,消委員樂意協助推廣有關措施讓公眾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