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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保健組織的規管」提交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7.06.11
  1. 去年三月,消費者委員會向委員簡介本會對規管「保健組織」的看法,並建議政府透過一系列的措施對保健組織的運作進行規管,其中包括設立發牌制度、保健組織負責人須由醫生出任,及制定營運守則。本會很高興政府在制定相關措施時參考了部分建議。

醫務總監概念

  1. 本會知悉,政府將要求醫療集團委任醫務總監,作為加強規管保健組織的第一步,本會原則上支持。
     
  2. 就醫療集團聘請醫務總監能否有效保障病人利益,本會認為重點是,醫務總監在醫療集團能否做好「把關人」的角色,確保醫療集團提供的醫療服務不會由商業決定支配。本會建議,政府必須規定醫療集團委任醫務總監,和賦予醫務總監在醫務及營運上擁有實際的「話事權」,否則要求醫務總監對醫療集團的行事負上責任,既對醫務總監不公平,亦不能有效保障病人的利益。
     
  3. 此外,若容許醫療集團的擁有人同時出任醫務總監,政府將如何解決角色衝突的問題,確保作為擁有人的醫務總監會做好「把關人」的角色,值得探討。
     
  4. 長遠來說,本會認為即使落實醫務總監的概念,如監管目標仍然單單依賴以規管個別醫生為本,即由受僱於醫療集團的醫生及醫務總監對病人負責,而醫療集團非醫護人員及其擁有人,卻在規管架構以外,病人仍有可能得不到全面而穩妥的保障。本會建議,政府繼續研究是否需要為保健組織制定一套全面的監管制度。

醫務總監指引

  1. 本會知悉,衞生署擬頒布指引,涵蓋不會納入醫務委員會監管範圍而醫務總監又須符合的額外要求,作為《醫生專業守則》的補充。本會支持政府制定有關指引,並促請政府一併考慮制定醫務總監須符合的要求,例如其資歷要求。
     
  2. 隨著醫療科技日新月異,未來醫療服務的運作及供應模式或許會有很大的改變,本會認為,長遠來說,制定一套營運守則,適用於所有向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的個體或機構,較之側重以醫務總監為本的指引,彈性會更大及公平。
     
  3. 營運守則應同時涵蓋保健組織營運的問題,例如就收費透明度、宣傳及廣告資料、交易合約內容、處理消費者投訴等作出指引,以提升專業水平及服務質素。

公開保健組織名單

  1. 本會支持政府設立名單表列已委任醫務總監的醫療集團,並將名單公開,為消費者提供有用指南。
     
  2. 然而,對於表列制度並非強制性,而不聘用醫務總監的醫療集團仍可向公眾提供服務的話,本會關注能否達到政府預期保障公眾健康的目的。

設立發牌制度

  1. 本會建議,政府在要求增加資訊披露的同時,可考慮推行發牌制度予以配合。除了要求醫療集團必須委任醫務總監外,亦應規定在香港無論以任何經營模式運作,凡向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的保健組織都必須申領牌照,以及向發牌機構負責,承擔在營運及醫務事宜的責任。
     
  2. 如保健組織違反營運守則,發牌機構亦可視情況作出譴責或除名,而有關資料亦需予以公開,讓消費者知道。

結言

  1. 最後,本會希望政府在制定保健組織的規管措施時,亦同時兼顧未來醫療服務的發展,設立一套具前瞻性的制度,以「醫療服務活動」而非以服務提供者作為規管對象,可以更佳保障到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