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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回應香港競爭政策未來路向公眾討論文件摘要

  • 意見書
  • 2007.02.06

立法需要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強烈支持香港制訂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以跨行業的全面競爭法為市場訂立基本規則保障自由市場的正常運作,乃全球奉行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藉此促進經濟效率和保障消費者權益。
     
  2. 制訂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不但不會損害香港的良好營商環境,反而可以提高香港的競爭力。根據二零零六年傳統基金( Heritage Foundation )發表的全球國家地區競爭力排名,作為全球率先擁有全面競爭法的經濟體系之一的美國,競爭力排名最高。基金會調查了十個全球競爭力研究報告,和香港同屬小型經濟的愛爾蘭,與英國及香港同樣有五次被排進該十個競爭力研究報告內列的首十名之內,而澳洲和近期訂立了跨行業競爭法的新加坡則有七次被列入首十名內。這些經濟體系都被傳統基金會視作全球最為市場主導的法制體系,而他們(除香港外)都有跨行業的競爭法。由此可見,競爭法是維持競爭力和經濟成功的因素。
     
  3. 政府的討論文件指出,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在處理有關在香港未有規管的行業的投訴時,由於缺乏法例支持,往往不能斷定反競爭行為的指稱有多大程度屬真確。
     
  4. 可以肯定的是,如香港有跨行業的競爭法,又設立一個與其他先進經濟地區類似的、具調查權的競爭管理局,競爭管理局便可以搜集資料,以確定反競爭行為的指稱是否真實。沒有相關的法例、競爭管理局或法定的資料搜集權,行業面對反競爭行為的指稱時,只能繼續承受影射和缺乏實質憑據的批評。
     
  5. 競爭法與其他法例性質上並沒有分別,作用是阻嚇一些與社會認受的標準背道而馳的行為,守法的市民和企業自然會避免破壞法紀。消委會了解有部分社會人士關注引入公平競爭法予以遵從會增加負擔。不過,正如其他現行法律一樣,任何守法的市民和企業基本上只要不違法,便可將遵從的成本減至最低。

法例範圍

跨行業規管

  1. 消委會不支持規管個別行業的處理方法,認為這方式不符合良好競爭政策的目標。現時因香港缺乏跨行業的競爭法,除了電訊和廣播行業及公營機構的串通投標受管制外,市場間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經濟效益的合謀安排,包括市場競爭者間明確的定價協議或分配市場協議都是許可和不違法的。這情況明顯地需要糾正。現行個別行業規管的方法、依賴各政府部門負責監管轄下行業的競爭事宜,但反競爭行為可以發生在任何一個行業,當行業之間出現融合情況,作為個別行業監管者的不同政府部門,反應可能不夠快捷。況且亦缺乏有力理據支持要針對性規管某些行業或市場。 

市場行為

  1. 消委會認為法例應集中處理市場行為,新法例的反競爭行為條款應採用基本的競爭法原則,類似其他國家的競爭法原則、及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中的競爭條款、禁止競爭者之間達成反競爭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方法可以監察和監管市場上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由於市場上的反競爭的經營手法可以迅速演變,令中小型企業和消費者權益受損,將禁止的行為表列的方法並不適宜,因為即使有嚴重問題出現,競爭管理局會缺乏法律依據去處理列表以外的反競爭行為。話雖如此,競爭監管局須頒布指引,說明它將如何處理一般禁止的反競爭行為,讓商界清楚知道。

市場結構

  1. 有關市場結構問題,消委會同意新法例不應規管「自然壟斷」。消委會提議在訂立跨行業的競爭法和成立競爭管理局之後,政府應透過其他體制,或由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監督「自然壟斷」的情況以保障公眾利益。

後備權力

  1. 消委會認為審慎的處理辦法是立法賦予政府後備權力,使它在出現損害公眾利益的收購合併活動時能加以監察。政府應有權發出指令,要求競爭管理局調查有關事宜,和採取切合當時環境的補救方案,例如要求企業分拆,或阻止有關併購活動繼續進行。

豁免

  1. 消委會亦認為新法例須設有程序,讓不論是私營機構或政府部門,只要可以證明有關的行為帶給公眾的利益超越其對競爭做成的損害,在有限的情況內可以豁免受競爭法的監管。一些中小企曾表達對引入競爭法的疑慮,及與其他中小企聯合起來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豁免程序應可以某程度舒緩他們的關注。

執行競爭法的規管架構

  1. 先進經濟地區的競爭管理局,一般會是獨立的政府機構,由委員會管理,成員須對商業營運、法律和經濟有豐富的認識,同時聘有職員負責調查工作。消委會認為香港的競爭管理局的組成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全職的主席,及有相關經驗的人士擔任委員,並聘請專職調查職員。
     
  2. 有關競爭管理局在調查反競爭行為時應有的權力,消委會認為:

甲、 競爭管理局應有權作出裁決和處罰,而不需交由法院處理,和某些國家的規定一樣。

乙、 企業可以就競爭管理局作出決定的理據提出上訴,由對競爭事宜有專業知識的上訴審裁處審理,審裁處隸屬法庭系統。

執法及其他規管事宜

競爭管理局執法

  1. 有些中小企得到不確訊息,誤以為新的反競爭法會令他們長期蒙受大企業興訟的威脅。這講法不足為信,因為中小企顧名思義缺乏濫用市場力量的能力,而競爭法則建基於防止濫用市場優勢,因此亦沒有理據起訴中小企。反之,最有機會受惠於新法例的正是中小企。再者,根據現時政府諮詢公眾的建議,只有競爭管理局才有權進行正式調查,消委會支持這建議,這可幫助減少性質輕微、瑣碎無聊或出於惡意的投訴。提出私人訴訟權應予限制,令私人索償訴訟只可以在競爭管理局作出裁決,判定被投訴的行為是違反競爭法後才可展開。
     
  2. 為確保投訴得到適當處理、投訴人尋求公正的權利得以保障,消委會建議某些機構,譬如中小企的商會,應給予特殊地位可以轉介投訴給競爭管理局,競爭管理局隨後要跟據一定程序、和嚴格時限去調查這些投訴。有權作特殊投訴的指定投訴人,可充當公眾監察者的重要角色,可代表一些沒有能力去跟進投訴直至有結果、或關注保密問題的投訴人;亦可充當篩選人,去除瑣碎無聊的投訴,和收集初步資料或證據呈交競爭管理局。

搜集資料權力

  1. 調查反競爭行為時能否取用有關資料至為關鍵,因此消委會認為競爭管理局要有權獲取文件,在宣誓情況下查問證人口供,和要求出示有關資料以協助適當調查反競爭行為。為保障這些權力,任何人士人採用手法阻撓競爭管理局和其職員的合法工作、威嚇證人譬如告密者等,應予嚴懲。同樣,必須有嚴格保密條款監管競爭管理局職員的工作,維持提供給他們的資料的保密性,包括要求保密的證人身分,更須履行保密責任。

寬免計劃

  1. 消委會亦非常支持競爭管理局設立寬免計劃,鼓勵卡特爾成員透露有關卡特爾的存在和活動,換取免被起訴 ( 如果滿足某些條件 ) 參與有關行為。其他有競爭法的國家的競爭管理局也常用這種方法獲取卡特爾活動的證據。

民事懲處

  1. 消委會認為違反新法例的競爭條款應負上民事法律責任。競爭管理局作為調查和裁決機構,不宜判決有關人士犯上刑事法律。刑事檢控應交由法院處理。因此,任何競爭管理局下達有關違反競爭法條款的指令,應以民事法方式處理。及可由建議的競爭上訴審裁處覆核其理據, (有關阻撓競爭管理局的合法行動或威嚇證人的違法行為應屬刑事罪行的建議,與本段建議並無衝突,因為干預和威嚇的行為會在法庭依法起訴,處理方法與社會上其他刑事罪行相同。 )
     
  2. 作為基本原則,消委會認為罰款金額要與從違反競爭法取得的經濟利益相稱,同時要達到起阻嚇作用的水平。此外,消委會相信理論上反競爭行為得以確立後,權利受損的當事人應就有權就其損失索償。

行業監管機構和競選管理局

  1. 未來的競爭管理局對香港經濟體系內各行業都有管轄權(除了自然壟斷),不容忽視的,是現存的行業監管者,譬如電訊管理局和廣播事務管理局(或將來的通訊事務管理局)已在其行業累積相當多專業知識。因此,消委會建議行業監管者保留其現時執行個別行業競爭法例的角色。將來的競爭管理局可以和行業監管者行使並行的管轄權。基於行業監管者的專業知識,在執行跨行業競爭法的初期,新的競爭管理局可以透過行政安排,在特定的時間內,委託行業監管者處理有關的行業競爭事宜。

持續競爭政策監察

  1. 即使有跨行業的競爭法和競爭管理局去執行法律,消委會認為需要由政府監察競爭政策,持續評估新制定的政策對競爭的影響,和檢討現行政策。譬如:開放香港電力市場引入競爭。消委會提議由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或一個新組成的組織,負責這項重要職能。
     
  2. 這組織亦應肩負教育公眾的責任,宣傳競爭法對社會經濟帶來的裨益。教育公眾屬當務之急,因社會上流傳很多歪曲競爭法觀念和政府討論文件內列建議的信息,有需要加強公眾、包括中小企和大企業的私人企業,及專業團體對競爭法的正確認識。
     
  3. 這組織的任務應包括有關競爭法的人力資源計劃、訓練和持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