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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公營醫院自費購買藥物的供應模式」呈交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 意見書
  • 2007.01.23

消費者委員會就「公營醫院自費購買藥物的供應模式」呈交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2007年0123日)

  1. 消費者委員會(本會)很多謝衞生事務委員會再次邀請本會出席會議,並參與討論「公營醫院自費購買藥物的供應模式」。
     
  2. 本會認為,無論最終採用哪一種供應模式,應以盡量減低對病人影響為首要考慮,特別是要確保藥物的穩定供應、質素保證、價格合理,以及方便病人容易取得藥物。
     
  3. 就公營醫院自費藥物的供應模式,消委會提出以下意見:
    1. 藥物價格-如何確保在公營醫院出售的自費藥物定價合理,必須正視。即使私營藥房承諾以市價作為定價的基準,但市價其實是由其他私營藥房或同集團藥房訂定的,缺乏客觀的指標。反過來看,醫管局有市場的參考價格和非牟利目的,本會相信價格可定在合理水平,同時有穩定市場價格的作用。
       
    2. 售藥利潤-醫管局原來的建議,是由醫院提供自費藥物,而售賣所得在扣除成本及行政費用後,差額將撥回醫療體系內應用。由私營藥房提供所需藥物,須考慮從外判予私營藥房所得的收入利潤會否撥回醫療體系內應用,又私營藥房會否因降低了成本而調低藥物價格,令病人受惠。
       
    3. 監管資源-醫管局承諾會就社區藥物價格,定期進行調查,比較藥物在私營藥房及市場上的定價,但如此一來增加醫管局的行政工作,需要額外資源。
       
    4. 市場競爭-有市場參與者擔心,由私營藥房供應自費藥物的安排最終會由一間或某幾間大型的私營藥房所壟斷。雖然醫管局建議限制單一經營者佔據的市場佔有率,以及保留是否採納投標的權利。落選投標者或會質疑醫管局訂定經營者數目有人為因素、招標評核準則不公正或存有偏袒等。
       
    5. 作業成效-醫管局在本年18日呈交立法會的文件中,介紹在首階段會有五間公營醫院交由私營藥房供應自費藥物,但未有提及如何衡量這些私營藥房的運作成效,或有關私營藥房的消費者投訴是否交由醫管局處理等問題,均需考慮。
  1. 對於由醫管局提供自費藥物的安排模式,反對意見主要有兩方面:
    1. 醫管局既制定自費藥物名單,又作為自費藥物的供應者有利益衝突;及
       
    2. 由醫管局提供自費藥物的安排可能會引致醫管局藥房與私營藥房間不公平競爭。
  1. 就上述第(1)項有關利益衝突的問題,本會認為,確保納入自費藥物的機制必須公平及具透明度,以及將利潤撥回醫療體系內應用等措施,都有助增加公眾對這運作模式的信心。
     
  2. 至於公平競爭,下列原則必須包含在自費購藥的安排內,以減低對市場造成的影響:
    1. 醫管局藥房供應的自費藥物應只限於公營醫院病人,不應開放予私營醫療機構的病人。公營醫院病人亦可以選擇往私營藥房購買藥物。
       
    2. 醫管局藥房供應的自費藥物應參考市價出售,所訂的價格水平應包括成本及行政費用。
  1. 正如本會以前提及,就一些可能引致不公平競爭的行為(如醫管局的情況適用),若出發點是為公眾利益,負責競爭法的機構可發出豁免。原因是市場上佔有相當重要位置的供應者,向市民提供價錢合理、安全和穩妥的藥物,達公眾利益的目的,其重要性超越市場競爭的考慮。
     
  2. 決定採用哪一種自費藥物供應模式,以確保方案最符合公眾利益,本會認為應有足夠的公眾討論及支持。此外,在制訂何種藥物病人須自費購買時,應以不會減少藥物名冊內的藥物供應為首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