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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向《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的意見

  • 意見書
  • 2006.10.10

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會全力支持《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的目的和原意,現時濫發訊息的情況無疑已是本地和全球性的問題,後者須透過國際上政府之間的合作解決。本會歡迎政府採取行動引入反濫發訊息法例,表明香港對監控全球性濫發訊息的決心。

選擇接收機制-消費者的真正選擇

2. 不過,草案採取的『選擇不接收機制』會為不願意接收訊息的消費者添加麻煩,而不是把責任加諸訊息傳遞的發送人。消委會認為 『選擇接收機制』才能給予消費者真正的選擇,亦可有效對抗濫發訊息。

消費者不願接收訊息的要求

3. 消委會對草案的成效亦有保留。本會關注用以支持『選擇不接收機制』的規例未能切實達成立法的原意。因為境外執法的困難,海外濫發訊息者將不會因違反第八條『取消接收要求』的規定而負上法律責任。相反地,發出『取消接收要求』幫助海外濫發訊息者確定發出有關要求的電郵地址的存在,因而便利發出更多垃圾訊息。第九條容許的十個工作天的寬限期不會對海外濫發訊息者有任何效果,另一方面,本地濫發訊息者亦可能利用這十天的寬限期,盡量發放訊息到有關的電郵地址。

拒收登記冊

4. 「拒收登記冊」的原意為防止濫用「選擇不接收機制」,但境外執法的困難卻會自相矛盾地鼓勵海外濫發訊息者從登記冊上取用資料。無論草案中建議的違法懲罰有多重,除非可對海外濫發訊息者有效執行,否則將不能對他們起阻嚇作用。

5. 以上提到,十個工作天的 ? 限期很容易被濫發訊息者濫用,在寬限期滿之前,發放垃圾訊息給剛剛加入登記冊的電郵地址。

6. 有見及此,消委會相信有需要加快國際間合作解決境外執法問題。消委會建議草案委員會慎重考慮防預措施,減低濫用的可能,例如縮短寬限期。

不管制人對人的電話推廣活動

7. 消委會對有關草案不管制人對人的電話推廣活動感到失望。消費者仍會受電話銷售的騷擾。為要平衡正常和合法的市場推廣活動與保障消費者免受滋擾,消委會促請政府考慮分配特定電話「字頭」作電話銷售,使消費者可自行甄別有關訊息。有特別「字頭」推銷號碼後,亦可考慮引入來電者收費機制,使電話推銷商更選擇性地發放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