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費者委員會向立法會《2006年食物業(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就分開售賣新鮮和冰鮮和冷藏肉類的立法建議之意見

  • 意見書
  • 2006.09.26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歡迎政府建議修訂《食物業規例》以配合分開售賣新鮮和冰鮮 / 冷藏肉類的安排。
     
  2. 站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立場,消委會認為以下因素至為重要: 
    1. 消費者健康,即肉類供應要合乎衞生標準;
    2. 保障消費者免受不當商營手法損害 - 例如,將解凍或冰鮮肉類充當新鮮肉發售,及透過價格差距從中取利;
    3. 所有市場供應商同享公平營商環境;
  1. 消委會認為訂定的規例必須有助執法和提供足夠的措施和保障,既可以保障公眾健康,也可防止不擇手段的市場經營手法。
     
  2. 建議的規例一旦執行,即可讓經營者在同一處所售賣新鮮和冰鮮肉,只要冰鮮肉是在處所以外預先包裝及加上適當標籤。這規則雖顧及一些營運者提出免除兩個牌照的要求,及在同一處所售賣新鮮和冰鮮肉,但卻沒有解決消費者在買肉類時的混淆。因為建議修訂的字眼似乎只要求同一處所同時售賣新鮮和冰鮮肉時,才需要將冰鮮肉預先包裝。如果屬實,處所只單賣冰鮮肉,冰鮮肉就不需要預先包裝,不需作出識認或標籤冰鮮肉幫助消費者知道購買的肉類種類。消委會瞭解可能另有守則和指引要求售賣冰鮮 / 冷藏肉類人士符合若干營運規定,但希望政府可以將該等規定納入法例,使之有法律效力。
     
  3. 消委會在20066月提出的意見書中,關注未售完的新鮮肉類經冷凍方式加以防腐後,可用什麼方法將它們與冰鮮或雪藏的肉類作出分辨,及會否有相關的規管。消委會促請政府考慮在規例上適當界定冰鮮肉類和有什麼措施令消費者清楚購買的肉類種類,例如規定零售商在當眼地方告示所賣的肉類種類。無論如何,消委會相信所有進口的冰鮮肉類應要預先包裝並要規定禁止干擾包裝。
     
  4. 消委會認為《商品說明條例》第七條可應用在有關情況,任何人士作口頭陳述稱某些肉類為新鮮而它實質為冰鮮,或提供錯誤的屠宰地資料,應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七條,定作誤導 。
     
  5. 消費者會以為新鮮肉類的持牌人出售的未經包裝肉類為新鮮肉類,消委會建議新鮮肉類的持牌人出售未經包裝的冰鮮肉類時應當被視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七條。這會幫助海關執法和保障消費者利益。
     
  6. 消委會歡迎自從內地開始供應本港冰鮮肉以來,食物環境衞生署採取的執法行動。起訴違例的經營商肯定對經營者起阻嚇作用,也可同時提醒消費者新鮮肉類和冰鮮肉類的分別和有關法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