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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規管電訊業的收購合併之諮詢文件向電訊管理局提交意見撮要

  • 意見書
  • 2001.06.12

1. 消費者委員會十分支持電訊管理局(電訊局)規管電訊業的收購合併,以鞏固現行對電訊市場的規管機制,對預期妨礙、限制或扭曲電訊市場競爭的收購合併交易進行評估。

2. 近年來香港電訊市場的開放使消費者和商界明顯受惠,電訊局努力不懈地執行電訊條例中的保障競爭條款,是當中重要的因素。消委會認為電訊局必須要有足夠的規管工具,才可以追上市場的變化,保障市場有公平競爭。

3. 消委會就電訊局諮詢文件提交意見,同時亦提出建議,請電訊管理局考慮。意見撮要如下: 

規管交易

4. 消委會贊成擴闊規管電訊市場收購合併的監管範圍,以反映電訊市場的實況。有關建議可令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有足夠權力作出有效的規管持牌人操控或影響市場的活動,以防電訊局長受制於監管範圍,未能及時評估涉嫌對市場競爭有影響的收購合併交易活動。 

申報交易

5. 電訊局建議當交易將導致持牌人所佔的權益超逾某個上限時,持牌人須事先取得批准,俾監管當局可注視日後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消委會支持這建議。事實上大多數收購合併交易將不會引起競爭的問題,而這規定卻能令持牌人受惠。

6. 交易申報機制予監管者有足夠預報及有時間表達關注,避免在交易完成後電訊局才介入,帶來重大影響。 

豁免

7. 消委會同意電訊局有關豁免的建議,使一些證券交易活動毋須事先取得電訊長的批准,例如一些金融機構買賣持牌人的證券交易,旨在短期出售得利,不會行使證券附帶投票權。不過電訊局長須事先獲得通知。 

合伙經營

8. 合伙經營引發的競爭問題,可能與收購合併交易無異。消委會提議應加上規管條款,要求持牌人通知電訊局長其合伙經營活動,像規管收購合併交易一樣,容許電訊局長事先評估合伙經營,會否影響電訊市場競爭。

受監管者

9. 以現時電訊市場發展步伐,相關行業匯聚的情況,隨時使各持牌人的相對優勢和市場競爭力改變,監管者有需要密切注意。

10. 消費者委員會認為監管機制涵蓋範圍較廣闊、和一般性(有別於專項性)、又可行使豁免條款,總比局限監管者的權力範圍、每當面對不可預知情況時才要求擴闊監管範圍的制度為佳。涵蓋廣闊的監管機制會減少監管漏洞、不會追不上市場變化,可及時保障市場公平競爭。 

指引

11.  消委會非常支持電訊局的監管收購合併交易指引,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不過本會希望電訊局能小心查察一些收購合併的活動,若簡單地提出規模經濟促進效率為理據,這類收購合併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 原則上,要達至規模經濟不一定要通過收購和合併,假如公司在 競爭情況下達至這規模,相信消費者獲益會更大。
  • 若公司提出只能通過收購合併以取得簡單的規模經濟,但同時又須符合市場佔有率的規定,消委會懷疑公司從中取得的經濟效益能否足夠,及最終令消費者受惠。

12. 此外,消委會建議電訊局長應清楚在指引內列明,要求持牌人在收購合併交易中詳細說明及確定其能帶給市場的效率,不能用含糊或純屬推測的聲稱,在交易完成後卻不能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