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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条例(香港法例第四零六章)

  1. 开始执行日期: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2. 本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并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

  3. 其附属之电气产品(安全)规例,制定於一九九七年,订明供家庭使用的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并规定供应商须确保其产品符合该等订明的安全规格。本规例亦规定每种型号的电气产品须获签发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并就认可核证团体或认可制造商的注册资格订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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