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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三六二章)

  1. 开始执行日期: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

  2. 本条例旨在禁止就营商过程中所提供的货品作虚假商品说明、虚假标记和错误陈述;赋权规定在货品上标明或货品附有与货品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或规定在宣传品内包含与货品有关的资料或说明事项;重申与伪造商标有关的法律;并且就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3. 其附属之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及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在贸易或商业过程中对黄金制品,黄金合金制品,白金制品,其黄金,白金含量成色之标志可以给予消费者有一定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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