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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須知 - 旅行團
旅行 社牌照
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註冊旅行社必須在營業地點展示牌照,消費者可憑展示的牌照,得知該旅行 社已否註冊。
一些旅行社或有經營多間分行,根據法例每間分行都同樣需要展示牌照;該等分行牌照,也是由註 冊處發出,而不是由旅行社本身自行影印的副本。
(1) 旅遊業賠償基金
旅行代理商條例要求旅遊業議會負責為參加旅行團的旅遊人士提供賠償保障。舉辦旅行團的旅行社,必須繳交一筆數目相等於旅遊人士所付團費0.3%的費用作為
該項計劃的基金。旅遊人士只要參加已繳交團費0.3%作基金的旅行團,就可以獲得該賠償計劃的保障。
旅行社接受顧客參加旅行團及收費的時候,必須發出蓋上旅遊業議會印鑑的收據,印鑑顯示的數目 應是團費的0.3%。該項費用是旅行社的責任,旅行社不能額外向旅遊人士收取。
旅客如因旅行社倒閉而遭受金錢上的損失,可以從這個基金獲得相當於損失金額90%的補償,損 失金額包括旅客付予旅行社的訂金或旅行團的全部費用。
(2) 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
香港旅遊業設立的「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為參加套式旅行團時意外傷亡的旅遊人士的家屬,提供即時經濟援助。該基金是一項「不論責任」的援助計劃,經
費來自「旅遊業賠償基金」。
該基金向遭遇意外旅客的家屬,提供即時恩恤性援助。如果受助人在取得援助金後,又獲得其他賠 償的話,則須要償還基金先行墊支的款項。
根據旅遊業議會現時訂定的準則,賠償計劃內所指的旅行團,定義為:
獲得旅遊業議會批准不受保障的旅行團,經營這三類旅行團者,須在廣告、宣傳資料和說明書上, 清楚標示─「此旅行團不受賠償基金保障」。
出外旅行碰到不能預料及控制的情況,如行程變化或阻滯、行李損失或延誤、身體不適、錢財被竊 等,並不鮮見,故此旅遊保險亦十分流行。較全面的保險計劃會包括旅程、行李、醫療、意外、錢財及責任等六大項目。保費按個別要求而定,例如賠償額多少、有 效時間的長短等。詳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代理或旅行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