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障消費者之相關法律

地產代理條例(香港法例第五一一章)

  1. 開始執行日期: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第I、II部、第41、54(1)、56、57條;及附表

一九九八年十月廿一日
第III部 (第15 及16條除外);第31、32、33、35、53、54(2)及55(1)(c)、(d)、(h)(iv)、(i)、(j)、(k)、3(b)、(d)及(6)條。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15、16、28[第(9)(b)(vi)款除外];29、30[第(4)款除外]、34、38 [第(3)款除外]、39、40、42、43、 55(1)(a)、(b)、(e)、(f)、(g)及(h)(i)、(ii)、(iii)、(2)、(3)(a)、(c)、(4)及(5)條。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28(9)(b)(vi)、30(4)、38(3)、55(1)(h)(v)及58條;第VII部;第36、37及44條及第VI部(為使該等條文及該部適用於任何全部或主要用作供人居住的香港物業,並為使該等條文及該部就該等物業而適用)

  1. 本條例旨在就一個中文名稱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而英文名稱為"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的團體的設立訂定條文以及界定其職能,並就地產代理及某些營業員的領牌,對地產代理工作及某些代理協議的規管,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