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條例(香港法例第四零六章) 開始執行日期: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條例就電業工程人員、電業承辦商及發電設施的註冊作出規定、訂立電力供應、線路裝設及電氣產品的安全規格,並授予供電商及政府權力以處理電力意外及執行本條例。 其附屬之電氣產品(安全)規例,制定於一九九七年,訂明供家庭使用的電氣產品的安全規格,並規定供應商須確保其產品符合該等訂明的安全規格。本規例亦規定每種型號的電氣產品須獲簽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並就認可核證團體或認可製造商的註冊資格訂定條文。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電力條例(香港法例第四零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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