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七十一章) 1. 開始執行日期: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一日 2. 本條例對於可以藉著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責任(指因違約、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責任的行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加以限制;並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範圍,加以局限。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七十一章)
1. 開始執行日期: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一日
2. 本條例對於可以藉著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責任(指因違約、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責任的行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加以限制;並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範圍,加以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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