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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擊搜查涉嫌非法管有附表2中藥材的零售攤檔

  • 2014.07.09
衞生署今日(七月九日)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突擊搜查位於新界大埔仁興街的一零售攤檔,涉嫌非法管有載列於《中醫藥條例》(第549章)附表2的中藥材。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衞生署在調查一宗涉及三人懷疑飲用含有購自上述攤檔的『五指毛桃』的湯水後中毒的個案後,展開有關行動。」

個案涉及一男兩女,三人於七月七日上午飲用自行烹調的同一湯水,約三十分鐘後先後出現暈眩和視力模糊。兩名分別三十七歲和三十八歲的女子其後到仁濟醫院求醫,並已出院。該名三十歲男子則沒有求醫,病徵其後消退。所有受影響人士目前情況穩定。

兩名女子的尿液樣本已被採集,正等候化驗。

發言人說:「衞生署至今的調查發現,該攤檔售賣的『五指毛桃』摻有雜質,有可能引致中毒個案,而現場亦發現展出附表2的中藥材。根據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紀錄,該攤檔沒有向管委會就附表2的中藥材領有中藥材零售商牌照。」

衞生署目前沒有接獲其他與上述食物及藥材有關的不良反應報告。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111條,任何人如並無就附表2內指明的中藥材領有零售商牌照,不可以零售方式銷售、向另一人配發或為零售而管有附表2內指明的中藥材,有關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將藥物出售而將其管有,而該藥物是擬供人使用但卻是不宜作該用途的。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補充:「待調查工作完成後,衞生署會就檢控事宜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發言人呼籲:「市民購買食物或藥材時,應光顧有牌照及信譽良好的店鋪。如服用從該攤檔購買的食物或藥材後出現不適,應立即徵詢醫護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