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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諮詢文件呈交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書

  • 意見書
  • 2015.02.17

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樂於向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就《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諮詢文件提出意見。

2. 目前規管私營醫療機構的制度和法例,包括《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和《診療所條例》(第343章)分別早於30年代和60年代制訂,至今已不合時而,未能有效地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及權益。近年發生在非住院情況下施行高風險醫療程序時造成傷亡的多宗醫療事故,也突顯規管制度的不足之處。故此,消委會歡迎政府制定新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制度,並原則上支持《諮詢文件》中的建議。

擬受規管的三類私營醫療機構及其定義 

3. 消委會知悉政府擬以風險為本的方法,擬訂新規管制度的規管範圍包括「醫院」、「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日間醫療機構」和「在法團組織管理下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並知悉《諮詢文件》中對上述醫療機構的定義。另外,《諮詢文件》建議設立機制檢討和更新對高風險醫療程序實施的規管範圍和標準。消委會認為除此之外,規管當局亦應設立機制定期(例如每五年進行一次檢討)審視受規管的醫療機構的定義及規管範圍,確保規管制度可因應醫療技術和醫療機構服務形式的發展與時並進。

擬在新規管制度下推出的19個規管範疇及其適用範圍 

委任負責人 

4. 消委會支持《諮詢文件》第5.7段及5.8段的建議,強制規定每間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都必須委任一名負責人,如私營醫療機構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嚴重影響醫療服務的安全或可靠程度,而負責人於適當地行使其責任時應能合理地控制該等醫療服務,有關負責人須為此等違法或違規行為承擔責任(如所涉罪行證明屬實,則應受懲處)。然而,消委會關注上述「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否只針對違反擬議的規管範疇的行為,倘若私營醫療機構發生導致傷亡的醫療事故或有醫生在該處所提供的服務被醫務委員會裁定為專業失德時,所委任的負責人是否須要同時承擔責任。鑑於近年不時發生有進行高風險療程的機構在提供服務時導致傷亡的事故,消委會認為私營醫療機構所委任的負責人須同時承擔醫療事故的責任,包括有關在使用或管理醫療設施和僱用不適合或不合法的人士管理上的責任,而此規定必須於新法例中列明。

設立投訴管理制度 

5. 消委會同意《諮詢文件》第5.19段建議的兩層投訴管理機制,同時關注有關的私家醫院投訴獨立委員會的組成。消委會認為該獨立委員會須包括有平衡數目的非醫護界別的代表,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偏頗於涉事醫護人員及醫院的判決。

6. 《諮詢文件》第5.20段建議,非醫院性質的私營醫療機構不須跟從建議規管的私家醫院的兩層投訴管理機制,而是採用簡化機制,由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指定人員處理投訴。消委會認為,由於新規管制度下非醫院性質的私營醫療機構有機會進行高風險的醫療程序或小型手術,而消費者對這些醫療服務在安全、完整性和質素方面的要求,未必比醫院醫療服務的要求低。故此,消委會建議上述兩層投訴管理機制的規定應擴展至非醫院性質的私營醫療機構,並且,參照對醫院的規定,要求非醫院性質的私營醫療機構須每月向衞生署呈報投訴摘要。

醫療風險警示事件管理 

7. 消委會對於《諮詢文件》以涉及大量成本和資源為由,建議擬議的醫療風險警示事件管理機制及呈報系統暫不應用於非醫院性質的私營醫療機構的安排有所保留。為了改善醫療風險警示事件的資訊披露及加強服務質素保證,消委會認為應規定非醫院性質的私營醫療機構,尤其是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日間醫療機構,須向規管當局適時呈報醫療風險警示事件。

提供收費表 

8. 消委會支持在提高收費透明度的範疇下,要求私營醫療機構提供收費表、提供報價、提供認可服務套餐和披露實際收費的統計數據。提高收費透明度固然對保障消費者權益十分重要,但消委會認為同樣重要的是需要設立措施監察及檢討私營醫療機構收費加價的情況,以避免私營醫療服務因為自願醫保計劃的實施而可能出現大幅加價的傾向。

提供認可服務套餐 

9. 消委會知悉《諮詢文件》建議私營醫療機構可自願提供認可服務套餐。消委會認同《諮詢文件》第8.29段及8.30段所述,私營醫療機構提供認可服務套餐,有助提高透明度和保障病人的權益。為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讓消費者可就醫療服務支出作更有把握的預算及方便比較,消委會認為若私營醫療機構就常見手術/程序提供服務(例如白內障切除手術、盲腸切除手術、腹腔鏡膽囊切除手術、胃鏡檢查和結腸鏡檢查等),便應強制規定該機構須就有關手術/程序提供認可服務套餐。為更有效推動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向病人提供認可服務套餐,消委會認為應就推行認可服務套餐訂立時間表。另外,消委會認為有關認可服務套餐的資料或收費更新,應適時通知規管當局及備存於當局設立的電子平台。

罰則 

10. 《諮詢文件》建議,對非醫院的私營醫療機構就未經註冊而營運而施加的最高罰則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三個月,而就違反法例中的其他條文而施加的最高罰則為罰款25,000元,如持續違反規定,則每日罰款2,000元。鑑於部分在上述機構進行的程序亦涉及高風險,對生命同樣會構成重大影響,消委會認為建議的罰則太輕,與所可能涉及的風險程度不相稱。故此,消委會認為應考慮醫療服務和程序的風險等級不同而有相應罰則。

擬賦予規管當局的權力 

11. 消委會同意《諮詢文件》建議規管當局/行政當局應獲授予的權力。另外,消委會認為規管當局應採取積極行動,管理及監督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確保其遵從相關法例。

12. 除了獲授予的權力,消委會認為規管當局的職能應包括就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制度進行公眾教育和宣傳。

其他意見 

13. 消委會知悉《諮詢文件》附件B(1)的高風險程序及只可在醫院進行的程序的建議涵蓋範圍,該附件以醫學術語列出。消委會認為在建議的涵蓋範圍落實後,應以普及易明的用語及實際例子,提供公眾參考。鑑於部分有意購買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消費者,未必清楚了解及獲告知當中涉及的風險,消委會建議新法例規定提供涉及高風險醫療程序的機構,必須在消費者同意購買有關服務前,向其詳細解釋當中涉及的程序和風險。

14. 為避免私營醫療機構因自願醫保計劃的實施而可能出現濫用醫療程序的情況,消委會建議規管當局設立機制,與醫務委員會定期研究、調查和檢討私營醫療機構進行的醫療程序是否必需及合理。另外,規管當局亦要主動及定時向公眾滙報和披露相關訊息。

結語 

15. 消委會認同有確切需要檢討及改革現行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制度,以更有效地保障消費者健康及權益。故此,無論自願醫保計劃是否落實或落實的時間表為何,消委會認為政府都應盡快訂立新制度規管私營醫療機構。消委會冀望擬議的規管制度及新法例得以早日制訂及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