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和其他行業一樣,需要有競爭,讓消費者有多元化的選擇和增加本港公司的競爭能力。締造有利於競爭的市場環境,對香港整體社會經濟均有莫大裨益。
研究目的
目的為分析廣播業的競爭情況,看市場上是否存在公平競爭或有礙競爭的因素,研究如何加強競爭,促進市場效率,有利於經營者,同時保障消費者利益。
這研究以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由於電視觀眾目前和日後的選擇,終會受到廣播政策和監察體制的影響,因此這研究也同時討論這些政策問題。
廣播科技的急劇改變
近年的科技突破,令廣播業急劇改變。衛星廣播和有線傳送系統,加上數據化及壓縮技術的發展,令觀眾可接收的電視頻道倍增,這發展趨勢將會持續。順應這形勢,香港亟需確立具遠見的監察體制。
具遠見的監察體制
目前的發牌體制以傳送技術和收費模式來分類,政府因應不同傳送技術而發出三類廣播牌照:無線電廣播、有線傳播和衛星廣播;又分收費和不收費兩類電視牌照。這種按廣播技術和收費形式制訂的監管則例,將難以配合日新月異的廣播業發展。
事實上,電視、電訊和通訊科技三種行業日漸融合,經已成為世界趨勢。
面對未來挑戰,監察體制必須配合日益複雜和創新的廣播業發展,使經營者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我們需要制定一些措施,預防市場過度集中,以保障本港觀眾的利益、照顧非主流觀眾的選擇,及維持一定的廣播水準。
本會有以下的建議:
- 順應行業的長遠發展,新的監管體制分為兩大類:
傳送網絡牌照和節目或服務供應牌照。
這監管體制具足夠的靈活性,毋須因應每項科技和服務的更新,草擬新的監管體制。
- 網絡牌照上列明政府要求達到的技術標準,但毋須指定採用那一種技術。
- 節目或服務牌照指定經營者須符合節目和廣告守則的規定,和核准持牌人是否可以提供收費電視服務。
節目或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須符合該服務監管要求,如股票經紀服務必須擁有該行業的牌照。
- 政府宜鼓勵經營者引入新科技,讓消費者享用:
在情況許可下,政府宜規定技術間的互相聯繫(interconnect),使消費者可以用同一解碼器接收節目,免使解碼器堆滿屋同時亦不會增加支出;
電訊條例規定,電訊或有線電視公司有權進入大廈敷設線路,住戶接駁新科技的要求,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亦應儘量協助;
電訊局經已發出指引,建議發展商在新建樓宇,預留敷設網絡的空間,為消費者提供方便,政府宜積極鼓勵發展商付諸實行;
經營者之間的接駁地點(gatekeeper),須設在對各經營者均公平的地方。
增加公平的競爭
目前本港有兩無線廣播公司、每公司各有一個中文電視台和英文電視台、一間衛星電視台、一間有線電視台和一間公營電台,除此以外,電影院和影視租賃也為觀眾提供選擇。為加強競爭,增加消費者的選擇,本會有以下建議:
- 發牌的決定和程序更具透明度,除非有足夠理由支持對某些條款保密,否則牌照的所有條款均應公開。
- 制訂適當措施,以防擁有多媒體的公司市場力量過度集中:
政府正考慮把跨媒體經營的限制包括報章在內,本會認同這原則,有待政府公佈細則。
- 放寬非本地人士入股本港的廣播公司的規限,以鼓勵投資:
刪除對外籍人士或公司入股衛星電視的管制,事實上,政府亦難以控制衛星電視的播送涵蓋面,撤銷這規定是基於實際需要;
修改外籍人士或公司擁有本港廣播持牌人股份的申報要求。目前一間外國公司持有投票權的股份10%或以上即需向行政局申請批准,本會建議放寬。但外籍人士或公司持有投票權股份的總額,仍維持在原定的49%。
- 順應技術融合的世界趨勢,同時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政府宜刪除現行對市場佔有率大的電訊服務經營者從事廣播業的法律限制。
這即是說,香港電訊公司除根據電訊條例,可以從事影像自選服務外(但須開放網絡讓其他節目或服務提供者使用),並可申請收費電視牌照。至於香港電訊公司能否獲取廣播牌照,端視乎政府當局在審理發牌申請時,就市場因素,特別是市場會否因而過度集中的情況,來作出最終決定。
- 政府應讓持牌人清楚知道政府如何考慮續牌或開放市場的決定:
政府宜儘快完成廣播業的市場研究,考慮市場的競爭情況和其他因素,決定是否開放收費電視市場,接受新的牌照申請。
- 把在牌照內的「保障競爭」條款納入草擬中的「廣播法例」,並加強條款的法律地位;
改善條款,減少不必要的豁免項目,以達到保障競爭的目的;及確保規定具足夠的阻嚇作用;
- 公開專利稅和牌照費徵收的準則。
行政體制配合廣播業的發展
面對當前的挑戰,政府的行政架構必須權責清晰,有健全體制以發揮專業領導,推動所需的監察體制和法律改革。
本會建議:
- 政府委任一位新司級官員,統籌廣播、電訊和資訊科技的政策發展。
- 擴大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成員數目,以吸納廣大社會人士的意見。
- 聘任廣播專業人才,協助廣管局和新的廣播、電訊及資訊科技司的工作。
確保消費者節目選擇
面對更多競爭,商營電視台的收視壓力相應增加,節目的取向將需迎合大眾的口味。本會希望廣播節目能照顧各方需要,讓消費者有充份的選擇,本會建議:
- 香港電台的節目在有線電視播放,香港電台在無線電視及亞視播放節目的安排和現有的電台服務,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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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社區廣播節目,由認可的公營及社會服務機構製作節目,如廉政公署、公民教育委員會、環保教育宣傳委員會、專上學院的校外課程等。
本會又建議
- 把香港電台和廣管局的協議,納入草擬的廣播法例內,使港台的節目和其他電視台的節目一樣,受廣管局監察。
總結
廣播及電訊科技術日漸融合,日新月異,監察體制未必容易及時配合。同時地區性的廣播市場迅速發展,使廣播業所面對的挑戰和發展的機會,史無前例。若安排得當,對消費者和本港的商業均大有裨益。為取得更美滿的成果,需致力消除市場內潛在的障礙,使市場從科技發展中得益,市場更日漸擴大。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日